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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李沧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4-09 16:32:17        来源 :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  
 

各区、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2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现就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市政府青政发〔2007〕23号文件要求的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申请减半收取房产转移登记和初始房屋登记费的,需提供市发改委确认为拟上市公司的文件。
  二、符合市政府青政发〔2007〕23号文件要求的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利润增加的税收,经区市财政、发改(体改)和税务部门初审,报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对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持,并由市财政和市发改部门联合下文。拟上市公司申请税收支持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一式六份):
  (一)《企业改制上市税收支持申报表》;
  (二)企业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三)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三、拟上市公司上市后,第一年上缴地方税收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财政收入的增幅部分,于次年根据税收上缴情况,经区市财政、发改(体改)和税务部门初审,报市财政、发改和税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按增幅部分100%给予支持;第二年上缴地方税收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财政收入的增幅部分,于次年根据税收上缴情况,经区市财政、发改(体改)和税务部门初审,报市财政、发改和税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按增幅部分50%给予支持。拟上市公司上市后申请税收支持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一式六份):
  (一)《企业上市后第一年税收支持申报表》;
  (二)《企业上市后第二年税收支持申报表》;
  (三)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四、符合市政府青政发〔2007〕23号文件要求的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向企业纳税所在地发改(体改)部门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一式六份):
  (一)《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
  (三)交易所相关文件;
  (四)募集资金进帐单;
  (五)验资报告。
  五、企业纳税所在区市发改(体改)部门收到企业税收支持申请和融资奖励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发改委。
  六、市发改委对收到的税收支持和融资奖励申报按规定予以确认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支持和奖励计划。企业据此到市财政部门和所在地区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各区市财政、发改(体改)部门要加强对支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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