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年检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做好李沧区2008-2009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2009年年检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为先导,坚持科学监管、便捷为民、应检尽检的原则,深入推进网上年检,全面检查并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密切关注金融危机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年检范围
年检范围凡我区区属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均属年检范围。
三、年检内容
(一)就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审查用人单位使用各类从业人员的构成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使用实习生和劳务派遣人员等情况;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备案(含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是否与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情况;
(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四)执行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情况:主要审查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准入控制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工时制度情况: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执行工时制度规定等情况。
四、年检方式方法
2008-2009年度劳动保障年检以实际工作年度(跨自然年度)为时间单位,审核、审查用人单位工作年度的劳动保障行为(例如2008年3月-2009年2月为一个工作年度)。
本次年检采取网上年检、书面审查两种方式进行。符合网上年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青岛市劳动保障网年检,不符合网上年检条件的用人单位应通过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年检
(一)网上年检
1、已经开通网上年检的用人单位,登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221.3.11.20),进行网上年检申报。
2、初次参加网上年检的用人单位,登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221.3.11.20),在线注册,下载并填写网上年检业务承诺书或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后进行网上年检申报。
3、用人单位提交信息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年检管辖范围,7个工作日内逐项进行审查并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合格通过年检,有审核机构发给《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并在手册上加盖印章;网上年检未通过的,审核机构用告知用人单位具体原因,并通知其携带书面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书面审查。
(二)书面审查
暂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报送书面资料的形式参加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按照管辖范围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年检申报表和年检审核表。
2、用人单位如实填写《2008-2009年劳动保障年检申报表》并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时间、地点,携带以下材料接受年检。
(1)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名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名册;
(2)招用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登记表;
(3)使用外单位协保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协保证;使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聘用协议;使用外单位退养职工的退养协议或证明、聘用协议、使用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的停薪留职协议、聘用协议;
(4)接纳实习生实习的,提供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以及实习生名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备案证》;
(5)青岛市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统计表,申领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情况表;
(6)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
(7)申报年检时上月份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已入财务账的工资发放单);
(8)2008年度会计总帐、应付工资明细帐、应付福利明细账和审计报告;
(9)2008年《工资基金使用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新开办的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携带法人登记证(副本),民办企业组织携带单位登记证;
(10) 申报年检时上月份社会保险费收据。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通过年检的,由审核机构发给《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并在手册上加盖印章;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问题的,不予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改正直至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年检工作安排
今年年检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30日前):李沧区劳动监察大队制订年检工作实施意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使各用人单位明确年检具体要求。
(二)自查申报阶段(2009年4月份):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行网上年检的单位,按照网上年检的相关要求,如实逐项录入资料信息;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单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时间和要求,准备书面材料进行年检。
(三)审查处理阶段(2009年5-6月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对年检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7月15日前网上和书面年检工作全部结束。
(四)抽查阶段(2009年7-8月份):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用人单位网上年检申报材料进行适时、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40%。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将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部门要本着效能监管、便捷为民、应检尽检的原则,认真做好年检的组织准备工作;要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要继续组织好培训,推进网上年检工作的开展。
(二)深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公开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年检及网上年检的咨询和解答,为用人单位和年检提供方便和服务,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用工管理;要积极协调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将所属企业集中起来,采取主动服务的方式,督促并指导企业实施年检。
(三)发挥各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职能作用。各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继续监督并认真指导所属用人单位(包括已改制企业)实施年检工作,采取书面年检的用人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扩大年检覆盖面。要加强与人事、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区域化管理,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各类用人单位纳入劳动保障年鉴范围;要加强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监察中队的作用,采取集中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努力促使辖区内用人单位应检尽检。
(五)及时录入年检资料,努力提高信息采集量。各部门要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为依托,坚持以点带面,全面展开,及时将用人单位信息导入劳动保障监查网格系统,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提供依据;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网络信息资源,把基础条件好、规模大、用人单位交集中的示范网格区、工业园区、主要商务楼宇等,作为数据信息采集的重点,及时更新补充,努力提高年检用人单位信息的采集量。
(六)实行年检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部门要强化激励机制,根据各自年检指标任务,进一步细化书面年检采集责任目标;将各中队年检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全年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责任考核机制,确保保质保量完成年检任务。
(七)做好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跟踪督查。对在年检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加强对其跟踪督查,直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将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处理。
(八)认真做好年检数据的统计和总结工作。各部门在年检过程中要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信息(含后期整改信息)及时录入网络化监管系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信息录入比例要达到100%,切实保证年检数据全面、真实、有效。同时,认真做好各阶段汇总、统计工作,注意总结年检工作中有效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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