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 岛 市 民 政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制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补充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8﹞1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之内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提供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标准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少年儿童(未满18周岁)、重度残疾人员(1、2级)、老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助。
(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重大疾病救助病种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相同。
1.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进行救助,标准为: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含1000元)至5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5000元(含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6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65%的救助; 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7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 万元;对低保家庭中的社会孤老(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大病门诊医疗救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尿毒症定期血透或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在大病门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1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个人大病门诊医疗救助和医保大病门诊补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
3.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精神病且在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70%的救助;1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
(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
1.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由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2.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可与申请医疗救助程序同步进行。
3.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发放给救助对象。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审批。
1、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收据》或由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及相关证明(如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到办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街道办事处,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补助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确认。
2.确认后的参保人员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到办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街道办事处,领取补助金。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患病人员的《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费用证明:住院病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
4.门诊费用证明:大病门诊证;门诊病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或《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
5.已享受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的尿毒症透析患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应提供《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补助单》。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由青岛市与各区财政共同负担,市、区财政负担比例为1:1。
(二)为保证资金的及时发放,市、区两级财政在年初可预拨区民政局部分周转金。
(三)医疗救助配套基金申请由区民政局每季度第一个月填写《城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基金申报表》、《城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情况花名册》、《低保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和《低保边缘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上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核,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及时将市财政及区级配套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各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拨付各街道办事处。
(四)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本细则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为止。《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青民救﹝2004﹞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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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