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2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活动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意见》(鲁综治办〔2006〕21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创建平安边界活动方案〉的通知》(鲁民〔2006〕71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创建平安边界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青民事[2008]50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为认真搞好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坚持行政区域边界线“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推进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及时妥善化解边界矛盾纠纷,消除各种隐患,促进全区行政区域界线地区长期稳定、和谐发展,确保不发生因边界纠纷引发的各类恶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为建设平安李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目标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区平安边界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责任落实到人,相关业务单位、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形成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积极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二)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的有关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区政府预算,用于设备购置、界桩维护、宣传、学习、培训等,保障边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完善管理网络。要严格落实“两图一责”,实现对行政区域界线长效、动态管理。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网络图”、“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责任书”,确保管理网络畅通。要挑选责任心强,文化程度较高,有工作经验和群众威信的同志为界管员。界管员作为边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明确管辖任务,熟悉界线走向,掌握界桩位置,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勤、快、多、实”,即:日常工作要勤察,突发事件要快报、汛期季节要多检、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区民政局要切实做好界管员管理工作,根据界管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奖惩。
(四)开展规范检查。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部署和《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要求,区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工作,主动地与相邻区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处理联检中遇到的问题,按时完成联检和自检任务。
(五)实现管理信息化。按照国家民政部《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和省、市民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要加快行政区划、边界管理和地名服务三位一体的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国家地名数据库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更好地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要建立边界地区信息预警机制,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网络建设,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界线管理人员的作用,力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二要建立维护边界稳定协作机制,加强与相邻区对口部门协作,做到矛盾纠纷联合排查调处、群体性事件联合预防处置,提高工作效能。三要建立健全边界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工作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确保纠纷处理行政人员、处理依据(纠纷档案资料、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设备(测绘仪器)、车辆等随时到位,妥善处理纠纷事件。四要建立我区与相邻区定期协商机制,在双方政府签订的边界线管理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睦邻友好公约,定期走访,加深理解,共建平安边界,确保边界地区的长期和谐稳定。
三、具体措施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区民政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要通过这次平安边界活动,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结合省、市有关要求,向社会各界特别是边界地区干部群众散发边界管理宣传材料,广泛深入地宣传创建平安边界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配合和支持,增强守界、护界和依法治界的意识,争创平安边界。
(二)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在区平安边界创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有关单位要协调一致,加强沟通,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区民政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界线管理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增强界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界线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平安边界创建活动顺利进行。要加强与相邻区对口单位之间的协作,定期沟通,相互交流学习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把创建平安边界活动引向深入。
(三)加强督导,总结表彰。要在领导小组的总体协调下,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在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把创建平安边界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推广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附件:1.李沧区平安边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岛市李沧区边界管理应急预案
3.李沧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李沧区平安边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建伟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王建珂 区办公室主任
任建之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 张爱萍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肖 征 区综治办副主任
吴 忠 区政府办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栾 琳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宪军 区民政局副局长
于 丹 区信访局副局长
吕继刚 区农办副主任
车延钦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于华江 国土资源局李沧局副局长
李 涛 公安局李沧分局副局长
丁春生 交警李沧大队秩序科科长
王耀森 规划局李沧分局副局长
史立红 李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梁远清 虎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福星 浮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龙绪 振华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高孟勇 楼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于洪亮 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唐明光 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王宪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二:
青岛市李沧区边界管理应急预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和《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重要意义
制定边界管理应急预案是建立平安边界紧急调处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边界纠纷应急处理能力的客观需要,对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实现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应急预案的建立实施将有助于促进行政区域边界线地区长期稳定、和谐发展,有助于建设平安李沧、维护我区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以防为主,预防、联防、调处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快速反应和综合协调的应急队伍,提高边界管理工作水平,保障边界地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边界管理应急预案
(一)预案启动的条件
在接到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的报告有群体上访或群体械斗事件发生或预兆时,区政府启动本预案。
(二)边界管理应急行动
1.区边界管理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召开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应急协调会议,通报事件发生发展的情况,研究事态的发展趋势,部署下一步的应急工作。
2.在案件发生的边界地区发布应急期社会治安管制措施。
3.在案件发生的边界地区适时发布社会治安指令和公告。
三、组织机构
成立区边界管理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区长任总指挥、政府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参加。区边界管理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一)区边界管理应急指挥部职责:
1.向政府报告边界管理突发事件及其进展情况。
2.统一指挥处理边界管理突发事件。
3.及时研究边界线争议和纠纷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及应急事项。
4.决定协调边防、公安等武装力量的增援和派遣。
(二)区边界管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接到报告后迅速了解、核实边界地区的争议、纠纷情况,及时向区边界管理应急指挥部报告;贯彻指挥部的调处决策;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和下达任务;负责接待边界纠纷来访群众和善后工作处理。争议纠纷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立即组织召开区边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边界争议纠纷地区的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工作。
2.迅速派出由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对发生的重点问题进行调解、核实并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迅速组成应急处理现场指挥先遣队,先遣队由民政局局长担任队长,队员由区应急办、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信访局组成。
(三)区边界管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利用广播和有线电视宣传边界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护界、守界和依法治界的法律意识。
2.区民政局:迅速派出工作组与相关区民政局联络并共同赶往有争议纠纷的边界地区详细了解情况,同时,做好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的思想工作。
3.公安李沧分局、交警大队、行政执法局:加强争议纠纷地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采取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秩序。
4.区信访局:负责做好有争议纠纷地区干部、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个别群众挑衅闹事。
5.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边界管理应急指挥部提报的经费预算,及时安排、拨付资金。
6.区农办:负责准备水利、山林等方面的文书记载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并组织指导有争议和纠纷地区的人民群众依法开展生产。
7.国土李沧分局:负责准备土地详查时的有关资料和双方边界地区相邻居、村的“飞地”、“插花地”、山林等有关依据和资料。
8.规划李沧分局:负责界线、界桩、方位物的测绘工作。
9.相关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到达有争议纠纷地点,控制纠纷局面,防止事态扩大和械斗发生。积极做好有争议纠纷群众的劝导宣传工作,协助区边界管理应急指挥部因争议纠纷造成的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同时及时上报边界管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情况。
四、纠纷的处理结果与上报
边界管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处理结果形成汇报材料,上报区边界管理应急指挥部,审批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李沧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李沧区与毗邻的各区、市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第五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告的,经依法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区人民政府及毗邻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责任书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要及时通知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损坏方或双方共同承担。
第九条 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与毗邻的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区民政局应与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十三条 有关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的日常检查,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域界线每年的检查及维护,并与毗邻区建立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整申请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区政府与毗邻区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区民政部门存放。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第二十条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李沧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