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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李沧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2-07 11:39:35        来源 :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保青岛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工商局和市安监局等9部门,继续联合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环保部门制订了《2008年李沧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2008年李沧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青岛市“十一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根据国家、省、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不断改善全区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2007年省环保局、监察厅挂牌督办案件以及市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检查通报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挂牌督办和市政府通报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由政府责令关闭。
  3、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结合2007年开展的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全面检查清理情况,重点检查淘汰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废纸浆造纸生产线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二)以促进污染治理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1、推动辖区配套截污管网建设,督促娄山河污水处理厂加快调试建设工作,尽早发挥截污减排作用。建立完善减排档案,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要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根据《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要求,督促娄山河污水处理厂尽快制定升级改造方案,落实资金,尽早完成升级改造任务,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要求。
  2、对涉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2007年对电镀企业进行整治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8月新颁布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全区电镀行业开展进一步集中整治。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按上限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三)以改善市区过城河道和入海河流水质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检查
  加快辖区配套截污管网建设工作,推进过城河道和入海河流的综合整治,继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李村河、板桥坊河、楼山河、湾头河、刘家河等流域开展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对上述区域内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强重点流域区域内的截污管网建设,提高污水的集中处理率。李村河流域沿线污水都要进入管网进行集中处理,不得进入河道。楼山河流域要加快污水管网建设,目前流域内尚未接入城市下水管网的企业污水要全部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特别是青钢、碱业等企业的污水管网要抓紧接入主管网。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2008年6月底后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四)以改善城市大气质量为目标,集中开展城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
  落实青岛市“十一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对城区大气污染进行专项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加大对电力、供热、钢铁行业脱硫工程和脱硫设施的监管,按照市政府2008年市办实事和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有关要求,切实保证列入计划的脱硫工程如期建成并投入运行。要加大对已建成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问题。
  2、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要加大对化工企业工艺废气的治理力度,加强污染处理设施的监管,做好监督性监测,依法全面征收排污费。
  3、加大对楼山工业区大气环境集中综合整治工作力度,重点解决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污染问题。对大气污染物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单位,依法予以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和建设施工场地的监管,对不遵守法规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将依法从严处理;加大子站周边道路扬尘控制力度,积极采取道路清扫、洒水抑尘、路面硬化、植树绿化等综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环保李沧分局、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工商李沧分局、区建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司法局和区安监局八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李沧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制度,附后),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环保李沧分局。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加强部门协调、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问题和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具体职责分工为:
  环保李沧分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日常协调组织工作,以及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区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工商李沧分局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取缔违法排污的无证业户;
  区建管局负责过城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包括截污、污水排放口整治、美化亮化、市政设施配套建设等;加强道路清扫、洒水抑尘工作力度,减少扬尘污染。
  区行政执法局要加强运输车辆撒漏、非法销售散煤、非法焚烧垃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拆迁和建设施工场地的监管,对不遵守法规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依法从严处理。
  区司法局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
  区安监局要加强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实行挂牌督办,严格责任追究
  对辖区内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完不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局《关于严肃查处环境污染犯罪的通知》(鲁检会〔2007〕1号)要求,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
  (三)加强综合整治,加大惩治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对环保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一律依法“高限处罚”,依法限期整改、停产整改或者关闭;一律在其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一律实行“绿色信贷”管制,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一律实行评优创先的环保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有关单位作出通报。
  (四)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积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五)建立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
  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和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的联络和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加强上下协调和横向交流,确保政令畅通。每周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工作简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
  制定李沧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8月3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11月)
  今年为保障奥帆赛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已组织了3次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检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于8月底、9月底、10月底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将对全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总结阶段(11月)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并对今年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 系人:刘家平 闫立春
  电 话:84638002
  电子邮箱:lcjch@qepb.gov.cn

  附:李沧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李沧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障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确保执法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特建立有关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区级环保、发改、监察、工商、建管、城管、司法、安监等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指定一名领导干部担任联席会议部门代表,同时指定一名具体业务工作人员担任联席会议部门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主要研究环保专项行动执法工作重点,确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计划,通报联合执法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研究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以及充分合理利用各部门的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三、区联席会议各部门联络员定期召开例会,通报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交流信息,总结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四、人员组成及联络员名单
  (一)李沧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 宝 李沧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葛福宏 环保李沧分局局长
  成 员:王本金 环保李沧分局副局长
  李宝群 区发改局副局长
  王玉萍  区监察局副局长
  谢卫国 工商李沧分局副局长
  刘方克 区建管局副局长
  寇光军 区行政执法局局长助理
  杨新民 区司法局副局长
  李传升   区安监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环保李沧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本金同志兼任。
  (二)李沧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单位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环保李沧分局 刘家平 监察科科长 84638002
  区发改局 冀向敏 经济运行科科长 87894165
  区监察局 赵文升 执法室科员 87610828
  工商李沧分局 王 霞 监督科科长 87663246
  区建管局 迟英杰 市政科科长 87639119
  区行政执法局 盖 湧 办公室副主任 13969771229
  区司法局 匡永衡 法律服务科科长 87618695
  区安监局 赵 勇 监管科科长 8761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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