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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保障城中村(居)改造项目配套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的补充意见
李沧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1-17 12:10:44        来源 :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为进一步确保城中村(居)改造项目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的配套建设与管理,完善社区综合功能,在《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城中村(居)改造项目配套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的意见》(青李沧政发[2008]80号)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标准,合理配置
  凡在我区范围内新建的城中村(居)改造项目,项目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8180-93)、《青岛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试行》以及青李沧政发[2008]80号文件的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及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结合居住区的规模与规划组织结构统一布局设置,其办公及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办公室、文体活动室、治安值班(警务)室、党建活动室、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服务站等(具体用房及分配比例见附件)。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采取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在城中村(居)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前,具体配建要求和社区划分情况经区民政、卫生、规划、综治办、所在街道办事处会签后报区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落实到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
  二、明确权属,做好交接
  项目竣工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综合验收时,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综合验收后项目开发单位应把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无偿交给区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产权属于区政府,其建设费用不摊入可售商品房成本,由项目开发单位从商品房销售利润中承担。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此要严格监管,确保落实。房产登记部门在为项目开发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要根据项目规划要求及相关规定,对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进行单独登记。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的用地,由区政府协调,以划拨方式供应。
  交接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开发单位应当在通过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住宅区交接管理资料,交接条件成熟的,交接工作可与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同时进行。交接管理资料包括:
  1、交接登记表;
  2、公建配套项目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表;
  3、公建配套项目竣工图;
  4、公建配套项目合格证明和交接管理方案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民政、卫生、街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交接管理小组,审阅有关资料、图纸,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交接管理意见,出具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交接管理意见书。
  (三)项目开发单位应当在收到区交接管理小组交接管理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向区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移交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及产权资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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