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范 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 请 人 范 围 及 期 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具体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提交的复议机关;日期及签字或签章等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用A4纸制作,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等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四、有关证据材料
备注:申请书用蓝、黑色墨水或签字笔书写,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件必须带原件来核对。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职 责
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李沧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李沧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指导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和驻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七、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事项的备案工作;
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
十、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十一、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