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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 幼儿入园指南 为便于家长了解幼儿入园相关规定,为孩子选择合适的幼儿园,市教育局特提供本指南,供参考。 一、入园时间 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机构招生没有统一的时间。各学前教育机构每年招生工作一般在暑假进行,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二、入园条件 入园幼儿应为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可以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3—6周岁儿童。小班招收当年9月1日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下延伸,招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园;中班、大班若有空缺,可招收适龄幼儿插班入园。托儿所、亲子园等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以招收3岁以下儿童为主。视力、听力等有障碍的儿童可到青岛盲校幼儿园、青岛市中心聋校幼儿园和市康复中心幼儿园报名。其他智力有障碍经医疗机构鉴定智商在70以上的适龄儿童和低视力、低听力的适龄儿童,由各区、市教体局统一协调,安置到有条件的幼儿园随班就读。 家长带幼儿入园,要查看学前教育机构的“五证”,即《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卫生保健合格证》和《收费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一般将以上证件公示在外,便于家长查阅。按照国家规定,幼儿园小、中、大班招收幼儿分别为25名、30名、35名,额满为止。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在《青岛市城区幼儿园分类标准》中规定,幼儿园各年龄班可以比国家规定班额多招收5名幼儿。 三、入园程序 入园前,家长须带幼儿到区、市及以上妇幼卫生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院进行全面体检。报名时,家长要带领幼儿,持体检合格表、儿童保健手册、户口簿或暂住证,到学前教育机构填写《幼儿入园登记表》、《幼儿入园基本情况调查表》。 学前教育机构向家长发放入园须知(包括入园程序、退园程序、毕业程序、收费项目、收费办法及标准、托幼费收取起始和截止时间、每月交费时间、开学时间、一日活动作息时间安排、保教知识介绍及有关注意事项)。同时家长交验幼儿预防接种手册(未实行计划免疫者补种后方可入园,手册由家长保存)。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市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6号),目前,我市不同类别幼儿园每月收费标准为:青岛市实验幼儿园580元;其他示范类幼儿园220—440元不等;一类幼儿园180元;二类幼儿园140元;三类幼儿园110元。托幼费的收取从入园当月起至办理退园手续当月止。未办理退园手续前,托幼费按规定正常收取。托幼园所收费标准每2—3年调整一次。 中外合作幼儿园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寄宿制托幼园所收寄宿幼儿,托幼费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50%;幼儿园开办半日制班、双休日班等项目,应本着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其中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费;双休日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新生入园时可预收一个月的托幼费;幼儿园冬季取暖费每年收取四个半月,每月20元;幼儿园的伙食费根据幼儿园开设的餐点数按照幼儿入园天数每月据实收取,每年盈亏不超过2%。 五、咨询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82751008 市南区教体局:88729232 市北区教体局:83655747 四方区教体局:83717817 李沧区教体局:87636727 崂山区教体局:88996316 市教育局热线电话:82717271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南
为便于家长了解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有关规定,便于孩子入学,市教育局特提供本指南,供参考。 一、小学入学指南 1.入学年龄:截至8月31日满六周岁儿童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可推迟至7至9岁。 2.学区规定:公办小学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根据区(市)教体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安排适龄儿童入学。民办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 3.报名条件:公办小学新生报名,家长须同时持户籍本和房产证报名,并符合以下条件:儿童必须随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六人中的至少1人同户、同住,并且此人为房产证的产权人。 4.报名时间:每年7月份(以当年市或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为准) 全市各公办、民办小学均不得举行与招生、入学相关的考试、选拔。 二、初中入学指南 1.入学年龄:完成一至六年级教育的小学毕业生依法接受七至九年级(初中阶段)教育。 2.学区规定:公办初中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区片范围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民办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 3.入学办法:初中入学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区片内通过电脑派位或以小学为单位整体调拨等方式进行。 4.报名时间:每年6、7月份(以当年市或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为准)。 全市各公办、民办初中学校均不得举行与招生、入学相关的考试、选拔,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均须通过电脑派位等随机录取的方式录取。
咨询、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82751009 市南区教体局:88729255 市北区教体局:83650655 四方区教体局:83711385 李沧区教体局:87614304 崂山区教体局:88996515 市教育局热线电话:82717271
我市中小学现行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文 件 依 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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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办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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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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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发[2004]65号及鲁价费发[2006]178号 |
1、表中课本费为六三学制标准,莱西市按五四学制标准:1-2年级65元/学年、3年级95元/学年、4-5年级110元/学年。 2、向农村镇及镇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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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改革一、二年级 |
生.学年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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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课程改革一、二年级(彩版) |
生.学年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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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改革三年级 |
生.学年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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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课程改革三年级(彩版) |
生.学年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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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改革四年级 |
生.学年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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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课程改革四年级(彩版) |
生.学年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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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课程改革五年级(彩版) |
生.学年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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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课程改革六年级(彩版) |
生.学年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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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改革五、六年级 |
生.学年 |
110 |
鲁价费发[2006]2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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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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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发[2004]65号及鲁价费发[2006]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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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2年级 |
生.学期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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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6年级 |
生.学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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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读费 |
生.学期 |
300 |
青政办发[2004]65号、青价费[2000]232号及鲁价费函[2007]84号 |
农村学校无此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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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办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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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宿费 |
生.学期 |
城市 100 农村 50 |
青政办发[2004]65号 青财综[2006]19号 |
1、表中课本费为六三学制标准,莱西市按五四学制标准:初一155元/学年、初二205元/学年、初三180元/学年、初四135元学年。 2、向农村镇及镇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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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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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发[2004]65号及鲁价费发[2006]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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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改革初中一年级 |
生.学年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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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课程改革初中一年级(彩版) |
生.学年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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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改革初中二年级 |
生.学年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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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课程改革初中二年级(彩版) |
生.学年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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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改革初中三年级 |
生.学年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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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课程改革初中三年级(彩版) |
生.学年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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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业本费 |
生.学期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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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读费 |
生.学期 |
500 |
青政办发[2004]65号、青价费[2000]232号及鲁价费函[2007]84号 |
农村学校无此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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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办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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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中学杂费 |
生.学期 |
青岛二中1300 其他省、市规范化 学校 800 |
青价费[200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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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校 300 |
青财综[2006]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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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学校 500 |
青价费[200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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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类学生1100 |
具体以批准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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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高中学杂费 |
生.学期 |
500 |
青价费[200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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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中专学杂费 |
生.学期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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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宿费 |
生.学期 |
城市 100 |
青价费[2000]232号 |
城市新建或改建公寓化学生宿舍,按批准文件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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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50 |
青财综[2006]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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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课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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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2000]69号及鲁政办发[1998]12号 |
职业学校以国家规定专业用书为准。普通高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及价格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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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普通高中择校费 |
每生 |
录取线下10分以内(含)1万元 10分至20分以内 (含) 1.5万元 20分至30分以内(含) 1.8万元 |
鲁价费发[2004]140号、青价费[2004]218号及鲁价费发[2007]115号 |
1、各区(市)在不超过上限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标准并公示。 2、2007年秋季开学起,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再向择校生收取学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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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冬季取暖费(集中供暖) |
每生 |
40 |
青价费[1999]203号 |
仅限城市学校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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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教教材代收费 |
生.学期 |
16 |
青价费[200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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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类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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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考招生报名费 |
每生 |
7 |
鲁价费发[2004]182号及鲁价涉发[1996]207号 |
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考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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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考招生考务费 |
每生每门 文化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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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考体育加试费 |
每生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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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 |
每生 |
10 |
鲁财综[200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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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 |
每生每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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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 |
每生 |
培训费 200 考务费 40 |
青教通字[1997]211号及鲁价涉发[1995]267号 |
1、仅限中等职业学校收取 2、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只需缴纳考务费 |
说明:1.本表不包括改制、私立学校、幼儿园所收费; 2.符合文件规定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市内四区中小学就学免收借读费; 3.特困家庭子女学杂费减免标准:高中段学校不低于90元、小学和初中免收必订教材费; 4.中小学课本费收费按省定教材目录实际价格计算。 5.自2007年起,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免收杂费。 6.市区中小学学杂费报销标准:每生每学期,小学55元、初中90元、高中90元(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不报销); 7.市教育局收费举报电话:82717271 学生资助政策指南
一、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上大学,首先可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其中,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评审与发放: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高校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经教育部批复并公告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5.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评审与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各高校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审核、批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5.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1.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1000元,二档2000元,三档3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评审与发放: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校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确定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经批复后,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5.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四)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实施范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申请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③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④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⑤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3.申请材料: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5.贷款审批: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6.贷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给学生;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7.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学生本人负担。 8.还款期限: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9.违约后果: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1.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并适用于招收普通生的民办高校、成人高校。 2.活动管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3.时间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4.劳动报酬: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5.权益保护: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六)其它资助政策与措施 1.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2.“绿色通道”:当年录取新生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没有办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 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 (一)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1.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中农村户口、县镇非农业户口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3.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①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其中市直学校城市户口学生,《申请表》由户口(或暂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②学生向学校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市直学校将《申请表》汇总结果报市教育局;④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组织评审,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⑥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发放银行储蓄卡,由代发银行将助学金划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办理学生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三、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以政府助学金为主体,以校内奖学金、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普通高中学校助学金、奖学金。 (一)实施范围:全市普通高中(含改制、特教、民办学校)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比例:政府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学生的8%,以后视情况逐步加大资助比例;青岛肓校、青岛中心聋校普通高中在籍、在校生资助为100%;鼓励各区(市)加大资助力度,尤其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农村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区(市)所属学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各学校学生的资助比例。 (二)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500元,二档1000元,三档15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考虑。 (四)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政府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具体流程如下:①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学校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其中市直学校学生将《申请表》由户口(或暂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青岛盲校、青岛中心聋校普通高中学生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②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市直学校将《申请表》汇总结果上报市教育局;④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组织评审,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⑥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发放银行储蓄卡,由代发银行将助学金划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办理学生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我市2006年春季开始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2007年春季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2007年秋季开学起,免除全市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由此,我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同时,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课本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学校杂费 1.实施范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全体在校学生。 2.免费标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每生每年350元,城市小学1-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6年级每生每年246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每生每年286元,农村小学1-2年级每生每年160元,3-6年级每生每年200元。由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和改制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实施范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书本费、寄宿生活费的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儿童、孤残儿童、革命烈士子女优先救助。 2.资助比例: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按不低于实有学生人数的5%给予补助。 3.资助标准: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书目中必订教材目录及价格予以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青岛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2734236
青岛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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