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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要优惠政策
2007-02-12 16:38:08  来源 :   浏览:  进入论坛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机电产品出口,鼓励发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境外加工贸易;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外商来华投资;鼓励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实施市场多元化和科技兴贸政策。  

    青岛市享有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是目前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最多的地区之一。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外方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退还;

 ●经营期15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投资项目,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其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扣除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报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获得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和企业合法清算后的所得,可自由汇出境外。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经批准设立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并同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含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在投资总额之外利用自有资金(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增值税实行出口退税。

 ●选择大中型企业由国际大企业、财团承包或租赁经营。选择中小型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在境内外公开出售、出租或转让。外商承包、租赁、收购我市中小企业的,比照内资企业的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鼓励更多的外资企业来青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独资、合资银行,取得的利润锡片地方所得税。同时,积极鼓励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旅行社。

 ● 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可经营与此项目配套的各类服务业,也可以BOT方式、TOT方式或其他方式运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回收期提出收费方案,经有关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审定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可视社会物价变动情况给予以调整,经原机关批准后执行。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事老城区的改造建设和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享受国内企业同等待遇。凡使用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在安居小区可建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回报率。

 ●外商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外资农业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青岛的农业项目5年以上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所得税的40%税款。

 ●利用荒山、荒坡、荒涂、荒水等水土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从有收入年度起,经市(区)以上人民政策批准,前5年全额返还,后5年返还50%。

 ●优先安排农业项目用地。对占用非耕地面积较大的从事农业、林业和牧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5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从第6年起可以从低缴纳。从事农业开发,改造中低产田的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建设用地,经财政、土管部门批准,其投资项目的预留地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定金;允许投资者分期支付土地价款。外商投资围垦涂海涂、滩涂,在产权归国有的前提下,按谁投资谁使用原则,可获得围垦区域100%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30年,免交土地出让金。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按标准的30%给予优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9年9月1日起,免交土地使用费。

 ●广泛吸引、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青工作,并在生活、工作、家庭等各方面给予以优惠待遇。积极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创办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进入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并享受创业园所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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