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李沧区的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奖励经费来源于区科技三项经费。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符合区委、区政府要求,符合规划,解决李沧区居民就业(新招用人员中李沧区居民应占30%以上),增加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科技项目。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励类别
1.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奖励;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
3.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奖励;
4.对已受理、授权专利的奖励。
第五条 申请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奖励,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奖励,对已授权专利奖励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要求;
2.科技含量高,所采用的技术属于省内先进水平以上且比较成熟,容易形成规模生产或易于推广应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3.项目已经转化实施,且附加值高,经济效益显著,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市场销售呈上升趋势。
第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项目应已投入批量生产,并形成两年以上的税收(两年单项税收总额不低于50万元),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属于《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中所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
2.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3.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的专利技术。
第七条 申请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奖励申请书;
2.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4.引进科技成果的有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5.专利证书;
6.科技成果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该项目纳税证明及有关财务情况报表;
7.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吸纳就业的有效证明;
8.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奖励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或科技奖励证书、重点新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第十条 申请对已受理、授权专利的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奖励申请书;
2.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的获奖单位应以不低于60%的奖励金额对项目完成者进行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主要贡献人员。
第十二条 由科技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征集的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考察评审,做出评估结论,报区政府批复。奖励资金发放的相关手续由科技局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1.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奖励数额;
2.企业新产品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而获得科技经费扶持,经费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1:1的比例进行奖励,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
3.企业新产品得到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等认定的,每项奖励3万元;
4.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受理的,每项奖励2000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已付诸实施的,每项奖励1万元;
5.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按已获得奖金的同等数额奖励成果完成人;
6.通过市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项奖励5000元。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