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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品牌建设的奖励办法
2007-02-12 15:46:28  来源 :   浏览:  进入论坛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区经济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一定规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发挥品牌效应,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使一批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成为我区产业集聚、高新技术和招商引资的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种类及标准
    1.当年获得青岛市级以上品牌的(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管理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商业名牌企业、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商业名牌企业、青岛市名牌产品、青岛市著名商标、青岛市商业名牌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56号文)的有关奖励办法,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管理奖”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种产品(不包括复评)10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下同)。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按照每种产品2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新获得“青岛市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青岛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按照每种产品1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获得上述国家、省、市级品牌的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实批准,企业可分别从成本中列支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用于奖励创品牌有功人员。对市财政出资奖励的商贸企业品牌,参照以上标准由市、区政府给予奖励。
    2.当年获得李沧区名牌产品、李沧区明星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及计奖办法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据实列支,用于对获得各项品牌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同类奖项当年多级获奖,按最高一级计奖;获得非同类奖项,分别计奖。对已获国家、省、市级品牌或列入区级“品牌培育和发展计划”的,优先列入技术改造、区级重点经济项目。

    第五条  奖励程序
    1.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品牌的,由企业提供获奖批文及奖牌,报送发改局审验登记,报区政府批复。
    2.争创区级品牌的企业按规定申报“品牌培育和发展计划”,由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汇总,报送发改局,纳入区级品牌重点培育范围。评选办法由区品牌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制定。

    第六条  奖励资金发放的相关手续由发改局负责办理。

    第七条  本意见由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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