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李沧区税源经济的发展,实现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加强综合治税工作力度,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对已在李沧区生产经营、异地纳税的企业(非新设企业),如进入李沧区纳税,注册资本在2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税合计50万元以下的,按区级实得部分的10%进行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或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税合计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奖励比例不低于区级实得的10%部分实行,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对个人的奖励,由引进人将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生产(经营)地址、税务部门确认的年纳税额等基本情况和工商登记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财政局,财政局会同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复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对提供涉税信息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及突出贡献人员,区政府每年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引入总部经济等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七条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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