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街道发展税源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以各街道辖区内工商税收、负责引进的新设企业、都市工业示范园内企业、委托代征税收所产生的区级收入为奖励依据。
第三条 对工商税收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扣除委托代征税收和综合治税因素),超过责任目标1个百分点的,按超收部分20%进行奖励;超过责任目标3个百分点的,按超收部分30%进行奖励;超过责任目标5个百分点的,按超收部分的40%进行奖励。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工商税务登记企业(需发改局或外经局认定),第一个纳税年度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收入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按15%奖励。
第五条 对区都市经济示范园(楼宇)内新建和注册企业上缴的税金(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三税之和)区级实得部分的50%以内奖励所在街道办事处,用于扶持示范园(楼宇)建设和奖励有功人员。
第六条 对委托代征的个体临商及个人出租房屋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房产税(不包括代开发票的税收),区级收入部分全部奖励给各街道。
第七条 对催报催缴范围内的月营业额万元以下的个体双定业户缴纳的税收,以税务局、财政局、各街道共同确认的2004年实际征收户数和征收额为基数,对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办事处按2004年奖励数进行奖励。
第八条 工商税收所形成的财政收入的奖励(扣除委托代征税收和综合治税因素),由各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持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上年度财政收入明细表到财政局办理审验手续,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批复。
第九条 对引进新设企业税收的奖励,由各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将发改局或外经贸局出具的引进新设企业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企业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送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批复。
第十条 对都市经济示范园(楼宇)的奖励,由街道办事处持相关材料到区都市工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奖励兑现手续。
第十一条 对个体临商及个人出租房屋产生税收的奖励,由各街道于每季度5日前持税收缴款书、税款解报手册等资料到财政局办理核验手续,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属于办事处催报催缴范围内的月营业额万元以下的个体双定业户产生税收的奖励,由办事处于每季度初5日前持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个体双定业户税收情况表到财政局办理核验手续,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先保证区级以上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经费支出,剩余部分可与正常经费结合使用,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监督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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