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区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投资拉动力度,发挥重点经济项目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区级重点经济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符合区委、区政府要求,符合规划,解决李沧区居民就业(新招用人员中李沧区居民应占30%以上),增加区级财政收入,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经济项目原则上不含市及市以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曾获得区级重点经济项目奖励的单位,若项目完成后的两年内经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联合认定未达到预期收益,该单位不得再次申报区级重点经济项目。跨年度建设的大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只列入一次重点经济项目,且待项目完成后再实施奖励。
第四条 根据重点经济项目的进展情况,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末进行一次项目调整。对年内难以完成计划投资的项目进行删减;对符合规定条件、当年竣工的项目可进行增补。
第五条 重点经济项目确定标准
(一)工业项目
1.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新增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700万元,建设周期在一年之内的经济投资项目,可列为区级重点经济项目。
2.对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大项目,建设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3.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且新增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技改项目,可列为区级重点经济项目。
(二)三产项目
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超过800万元,且能够优化第三产业布局,对现有服务类企业起示范带动作用(不含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可列为区级重点经济项目。
第六条 区级重点经济项目按照“先验收、后确认,集中资金、重点使用,区别情况、不搞平均”的原则,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规模大小、行业类别进行分配,每年奖励一次,奖励资金由区政府鼓励经济发展奖励资金列支。
第七条 重点经济项目完成后,由区分管领导牵头,发改局会同有关单位对重点经济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批复。奖励资金发放的相关手续由发改局负责办理。
第八条 本意见由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