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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补充规定
副标题:
制发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 成文日期:
分  类:300 部  门:李沧区民政局
       市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3〕92号),对缓解城市困难家庭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结合《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对该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救助范围
       在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的基础上,对低保边缘家庭少年儿童、重度残疾人员、老年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救助。
       二、扩大救助病种
       将重大疾病救助病种扩大到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相同的范围。
       三、提高救助标准
      (一)住院医疗救助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500元以上(含500元)至1000元的,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5000元的,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6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的,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65%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7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 万元;对低保家庭中的孤老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二)大病门诊医疗救助
对患尿毒症定期血透或腹透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大病门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
       (三)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
患精神病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和大病门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7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四、资金来源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仍按原渠道执行。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的救助资金列医疗救助资金范围。
         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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