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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补充规定
副标题:
制发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 成文日期:
分  类:200 部  门:李沧区民政局
        市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2〕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对该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增加救助项目
         (一)增加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入学子女的救助。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期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二)将《通知》中所称“低收入家庭”改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之内的家庭。
         二、提高救助标准
         (一)将《通知》中“困难程度较小,且自救能力较强的,每户每次可救助300—500元;困难程度较重、且自救能力较弱的,每户每次可救助600—1000元”调整为“困难程度较小,且自救能力较强的,每户每次可救助500—1000元;困难程度较重、且自救能力较弱的,每户每次可救助1000—2000元”。
         (二)将《通知》中“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800元”调整为“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4000元;其中对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500元。”
          三、资金来源
          城市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仍按原渠道执行。
          四、对区市的补助办法
          市财政将根据各区市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临时困难救助情况、困难群众占人口总数比例和财政状况等给予补助。
          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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