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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50%之内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临时困难救助 低保边缘家庭在以下基本生活方面存在严重困难时,给予临时困难救助,按照城市困难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执行。 1.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重病医疗支出较大或因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家庭中因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 3.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 (二)医疗救助 1.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发生医疗困难时,按照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执行。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救助。 四、审批程序和管理 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的申请、评估、审批程序和档案、证件的管理等,参照《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执行。 五、资金来源和监管 各类专项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监管与城市低保同类救助项目的救助资金渠道相同。 六、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审批、发证、复核、管理,建立档案、名册和数据库,发放《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和相关表格;负责组织实施临时困难救助、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按时拨付,并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要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细则。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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