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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发城乡低保家庭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
副标题:
制发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 成文日期:
分  类:200 部  门:李沧区民政局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物价局: 
          为缓解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08年7月起,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增发临时生活补助。 
         一、城乡低保家庭临时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人每月1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人每月10元。
         二、增发临时生活补助资金渠道及管理
增发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仍按现行负担比例执行。市内四区由市财政与区财政负担比例7:3,五市农村由青岛市级与五市负担比例5:5,五市城镇和三区城乡由各区市自行负担。增发的临时生活补助资金纳入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
        三、物价上涨与低保补助联动机制衔接
       根据青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我市近日将再次启动物价上涨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联动机制,向七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第二季度生活补贴,由于国家政策规定的临时生活补贴从7月份起算,因此,按照联运机制发放的第二季度生活补贴标准不受影响。但在计算第  三、第四季度低保物价联动指数时,应将油价上涨因素扣除,以避免重复补助。
       各区市务于7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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