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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计费单位:按注册资本总额
收费标准:(1)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承包,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①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本总额0.8‰。
②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超过的部分0.4‰。
③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 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④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300元。
⑤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100元。
⑥筹建企业50元。
(2)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
①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注册资本总额0.8‰。
②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超过的部分0.4‰。
③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 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④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300元。
⑤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⑥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4‰
⑦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属勘探、开发期的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⑧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⑨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批准收费文件依据: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 316号转发国…
收费标准制定时间:11 1 1999 12:00AM
备注: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部门: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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