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 |
| 副标题: |
| 制发机关:永清路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 分 类:200 |
部 门:李沧区永清路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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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办事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发挥考核工作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李沧区200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意见》(李沧政人(2004)13号)文件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及对象 办事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考核、自身建设目标考核、述职评议和外部评议四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考核。主要是将年初制定的部门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各个科室,落实到每一名工作人员,每名工作人员之间业务目标应大体均衡,避免出现忙闲不均现象。在业务目标考核中突出对争先创优绩效的考核,按适当比例纳入考核成绩。 (二)自身建设目标考核。主要包括理论学习、党建活动、文明服务、廉洁自律、出勤等方面内容,建立记实考核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进行量化打分。 (三)述职评议。基本程序分为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述职评议分数可由群众评分和领导评分计算得出。 (四)外部评议。结合深化“五项工程”、创建“四型机关”,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畅通外部评议渠道,以及工作人员被投诉情况,将服务 对象对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办事效率、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公务员年度培训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凡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达不到要求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具体考核要素包括德、能、勤、绩四各方面,重点为工作实绩。 (一)德 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德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等情况,以及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 (二)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政策理论、业务、文字综合水平、组织协调、创新进取及其他适应职位职责工作要求的能力。 (三)勤 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 (四)绩 指工作的数量、绩效和贡献。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难以程度、效果、贡献大小等方面的实绩。 三、考核等次及比例 继续实行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对新录用的试用期人员考核,只确定合格与不合格等次。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重点是进行季考核。年度考核是在季考核结果的基础商对全年工作的总结。 (一)季考核 季考核应在每季度末进行。基本程序: 1、单位全体被考核人参照《李沧区国家公务员季度考核测评表要素标准》相互打分,满分为100分。 2、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将所有被考核人的评分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计算出每个被考核人的平均得分作为本人的季考核分数。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应在每年年末进行,与第四季度考核合并。全体被考核人在相互评分的基础上进行个人总结、述职、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将全体工作人员各季度考核得分汇总排序,按照得分顺序、职级层次和优秀等次的名额情况,经党工委研究同意后,确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各等次人员。 (三)考核比例 季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照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不包括部门正职,包括新录用的试用期人员、离岗待退人员)的13%确定,四舍五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照上一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可增加到15%。良好等次比例应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45%以内,四舍五入。各职务层次之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相互占用。 (四)组织实施 由考核领导小组按照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进行考核。考核领导小组须在一周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依据季度情况进行小结,填写《李沧区国家公务员季考核登记表》,由办事处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备案。依据年度情况填写《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结果及复核申诉 将考核结果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时间一般为三天。公示期限内有异议或署名举报等,由办事处考核领导小组在一周内做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本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接受的,可在一周内向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理后确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考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五、考核奖金兑现 考核等次在基本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上的人员发放考核奖金。考核奖金专款专用,由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考核等次比例,按照优秀等次人员每月500元,良好等次人员每月460元,称职等次人员每月400元,基本称职等次人员每月350元的标准核算出该单位考核奖金总数,待考核结果备案审验无误后,出具奖金兑现通知,由办事处到区会计核算中心领取。 六、监督与管理 (一)办事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事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二)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公务员绩效评估,办事处领导、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由组织领导不利、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走过场或有其它严重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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