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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条件:①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Ⅰ、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Ⅱ、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Ⅲ、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Ⅳ、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②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③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Ⅰ、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Ⅱ、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④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Ⅰ、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Ⅱ、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程序:审批发放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经办事处公示、审核批准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②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书面申请和《生育证申请表》10天之内要进行审查,对符合生育的,批准后及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不符合生育的发《不予生育通知书》。
③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在接到书面申请《生育证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30天之内进行审批,对符合生育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的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发《不予发证通知书》。
④遗失《生育证》者,应及时申报。发证机关可根据《生育证》档案向遗失。《生育证》的当事人出具《生育证证明》。
⑤持证人户籍发生变动时,未怀孕的必须将《生育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生育要求的。迁往新住地后再办理申请手续。已怀孕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生育证》,签署转办通知书,转新住地换发《生育证》。
⑥申请人领取《生育证》或《生育证证明》时,应交纳办证费或手续费。
时限:本机关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材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材料:1、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原件;
2、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3、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4、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5、二人的合影照片一张;
6、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7、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名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公地点:四流中路7号
办理时间:0000-00-00
咨询投诉渠道:
部门:李沧区振华路街道办事处
面向企业和组织机构:
面向个人:生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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