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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依据:《劳动法》、《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条件:符合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3)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和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
程序: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安排岗位名称、具体工种、不定时工种。综合工时需加职工休息时间,按年、季或月),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时限:收到企业提出书面申请,7日内办理。
材料:1.《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企业可从窗口领取或网络下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与申请书一并提交窗口工作人员。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1)工时制度的类型;(2)不同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3)安排职工工作、休息的时间;(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要写明以年、季、月、周为周期。
收费标准:无
受理机构名称:李沧区就业服务中心
办公地点: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17号
办理时间:0000-00-00
咨询投诉渠道:
部门:李沧区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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