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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代理记帐业务核准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条件:对全代理记帐管理工作有深入了解,熟悉相关法规、政策,能在规定时限完成代理记帐业务核准工作。
程序:由符合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青岛市财政局规定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财政局会计科审核后,即可办理。
时限:在资料齐全,准确无误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材料:机构成立的章程原件和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从业人员专职承诺书;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原件和复印件;代理记账业务许可申请表。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名称:会计科
办公地点:李沧区政府3号楼207房间
办理时间:0000-00-00
咨询投诉渠道:053287612645
部门:李沧区财政局
面向企业和组织机构:资质认证
面向个人:
按主题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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