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韓國語
 
日本語
 
English
 
 
用户名: 密码:
 
   
 
 
 高级搜索
 
部门列表:  
最新公告   more>>
 ·  李沧07年卫生系统招聘工作人员
 ·  李沧07年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
 ·  李沧区07年度部分事业单位招聘
 ·  李沧区城市管理 “金点子”征集
 ·  教育专家齐大辉来我区举办讲座公告
 ·  关于开展“五好星级家庭”创建评
最新统计   more>>
· 李沧区三年(2005-2007… 
· 李沧区2007年度人口自然增长率 
· 2007年度李沧区人口出生率 
· 2007年度李沧区合法生育率 
· 2007年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表 
· 2007年全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最新公文   more>>
· 关于印发马世忠副市长在全市“菜… 
· 关于印发《李沧区二○○八年财政… 
· 2008年法制建设工作意见 
· 关于转发《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 
· 2008年青岛市商品市场发展导… 
· 2008年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建… 
最新信息   more>>
 ·  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现场会
 ·  区检察院开通“民生检察服务热线”
 ·  我区领导与少年儿童共庆“六一”
 ·  我区举行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
 ·  区人大常委会检查全区法制宣传教
 ·  我区依法对东李一钉子户实施强制
站内搜索:
街道信息: 李村 虎山 浮山 永清 振华 永安 兴华 兴城 楼山 湘潭 九水


事项名称:办理二孩《生育证》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条件:(1)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②经青岛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④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⑤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⑥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⑦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⑧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⑨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②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③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3)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5)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①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和夫妻二寸合影照片1张。
  ②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③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④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计生局审批。区计生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时限:无
材料:①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和夫妻二寸合影照片1张。
  ②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③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④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收费标准:无
受理机构名称:李沧区各街道办事处、李沧区人口和计生局
办公地点:
办理时间:0000-00-00
咨询投诉渠道:
部门:李沧区人口和计生局
面向企业和组织机构:
面向个人:生育服务
按主题分类:

 
 
首页 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 公文法规 互动服务 办事服务 便民服务 青岛市情 采购招标
 
 
版权所有:李沧信息管理中心 备案号:鲁ICP备05049791号 备案号:37020020071655 主编信箱teacher@licang.net
热线:0532—87636690 地址:308国道615号1号楼121室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青岛天之翼软件 TZYCMS 内容管理系统http://www.tianzhiyi.com.cn 授权用户:http://www.lican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