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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社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0平米)、办公设施和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1、填写表格:申请人认真填写《青岛市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表》、《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后,携带相关资料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申请。
2、受理:经审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审查所带资料正本留复印件;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资料不全的指导其准备齐全。
3、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经审查及现场核查符合开办条件的,经局盖章审批后向市局提报材料,向申请人颁发《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材料:(1)开办或增设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青岛市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表》和《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各一份;
(2)拟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身份证、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原件或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及复印件一份;
(4)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
(5)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6)房屋使用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管理权证明一份;
(8)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增加职业介绍业务的,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收费标准:无
受理机构名称:青岛市李沧区就业服务中心
办公地点: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17号二楼大厅
办理时间:0000-00-00
咨询投诉渠道:咨询:李沧区就业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投诉:李沧区劳动监察大队
部门:李沧区劳动保障局
面向企业和组织机构:
面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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