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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事业单位登记
依据: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程序: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核准; 五、发放(收缴)证书; 六、公告
时限:20个工作日
材料:一、设立登记: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章程草案; (四)、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其他相关文件。 二、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 (一)、法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其他相关文件。
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30号文件规定,设立登记费每件30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受理机构名称:青岛市李沧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办公地点:青岛市308国道615号3号楼543室
办理时间:0000-00-00
咨询投诉渠道:0532-87613767
部门:李沧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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