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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及批准证书的发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条件: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3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1000万美元以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程序:1、受理申请 2、审核材料 3、现场勘查 4、颁发证书
时限:5个工作日
材料: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复 3.合同、章程及附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提供合资、合作合同) 4.技术转让(引进)合同(没有的不需提供) 5.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7.投资者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投资者身份认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9.董事会成员、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需提供委托授权书 11.有国有资产投入时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12.与审批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经营范围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国家商务部的批复
收费标准:40元(批准证书工本费)
受理机构名称:青岛市李沧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资科
办公地点:李沧区政府机关2号楼229室
办理时间:0000-00-00
咨询投诉渠道:0532-87627681
部门:李沧区外经局
面向企业和组织机构:设立准赢
面向个人:
按主题分类:发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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