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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
依据:(一)依据《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依据青教通字[1997]311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青教字[2002]14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条件:1、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并符合安全要求; 3、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4、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具备相应资格; 5、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1、受理申请; 2、审查; 3、现场论证; 4、回复意见。
时限:20个工作日
材料:1、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3、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4、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5、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收费标准:无
受理机构名称:李沧区教体局教育科
办公地点:308国道615号
办理时间:0000-00-00
咨询投诉渠道:
部门:李沧区教体局
面向企业和组织机构:
面向个人:文化体育
按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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