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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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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毒品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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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毒品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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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毒品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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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毒品化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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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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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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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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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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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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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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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质量不合格的林木种子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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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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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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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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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清除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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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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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取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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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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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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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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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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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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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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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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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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