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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不更换或不修复量水计量设施,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 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 
· 用水单位和个人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的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 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 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 
·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 用农业机械违章载人的 
·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的 
· 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或者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 
· 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 
·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 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 一百三十八、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 
·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一百三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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