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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不更换或不修复量水计量设施,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执法主体:李沧区农业办公室
处罚类型:警告、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执法依据: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 (二)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部门:李沧区农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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