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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核
执法主体:青岛市李沧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比准机关)审查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部门:李沧区外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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