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实行许可证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