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后,方可设置。”
3.《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4.《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四款“户外广告管理。市城管办负责中苑码头至麦道前海一线及东海路、香港路、东西快速路、中山路、延安三路、山东路、南京路、福州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管理和经营权拍卖。各区负责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管理办、市规划局等部门许可后,组织其经营权拍卖及日常管理,并接受市城管办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全市重大活动期间城市主要道路、区域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须经市城管办许可。跨区悬挂横幅的,由市城管办许可,许可意见抄送各区执法局;未涉及其他区的由各区许可,许可意见抄送市城管办、市城管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