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 10 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 10 棵以上 50 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 50 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按规定领取准伐证或准移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前,必需核实原有植被状态并予以保护,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当在报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一并报批。在各区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三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厘米的树木,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四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需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二十一株以上的树木,经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各县级市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株以下且胸径不足30厘米的树木,由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一株以上或胸径30厘米以上的树木,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