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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李沧区建管局行政许可事项
执法主体: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执法依据:

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3项)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2.《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在道路设置城市公用设施和进行植树绿化的单位,须到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

二、权限内城市树木砍伐、迁移(3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cm审批;4株以上20株以下或胸径在10cm以上的树木审核)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 10 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 10 棵以上 50 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 50 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按规定领取准伐证或准移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前,必需核实原有植被状态并予以保护,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当在报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一并报批。在各区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三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厘米的树木,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四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需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二十一株以上的树木,经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各县级市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株以下且胸径不足30厘米的树木,由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一株以上或胸径30厘米以上的树木,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户外广告(含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后,方可设置。”

3.《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4.《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四款“户外广告管理。市城管办负责中苑码头至麦道前海一线及东海路、香港路、东西快速路、中山路、延安三路、山东路、南京路、福州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管理和经营权拍卖。各区负责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管理办、市规划局等部门许可后,组织其经营权拍卖及日常管理,并接受市城管办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全市重大活动期间城市主要道路、区域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须经市城管办许可。跨区悬挂横幅的,由市城管办许可,许可意见抄送各区执法局;未涉及其他区的由各区许可,许可意见抄送市城管办、市城管执法局。”

部门:李沧区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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