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一、成立宗教团体审核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五条 成立宗教团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该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设立筹备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登记。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2、《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区域性宗教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核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四、 拆迁宗教团体护着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审核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