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韓國語
 
日本語
 
English
 
 
用户名: 密码:
 
   
 
 
 高级搜索
 
部门列表:  
最新公告   more>>
 ·  李沧07年卫生系统招聘工作人员
 ·  李沧07年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
 ·  李沧区07年度部分事业单位招聘
 ·  李沧区城市管理 “金点子”征集
 ·  教育专家齐大辉来我区举办讲座公告
 ·  关于开展“五好星级家庭”创建评
最新统计   more>>
· 李沧区三年(2005-2007… 
· 李沧区2007年度人口自然增长率 
· 2007年度李沧区人口出生率 
· 2007年度李沧区合法生育率 
· 2007年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表 
· 2007年全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最新公文   more>>
· 关于印发马世忠副市长在全市“菜… 
· 关于印发《李沧区二○○八年财政… 
· 2008年法制建设工作意见 
· 关于转发《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 
· 2008年青岛市商品市场发展导… 
· 2008年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建… 
最新信息   more>>
 ·  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现场会
 ·  区检察院开通“民生检察服务热线”
 ·  我区领导与少年儿童共庆“六一”
 ·  我区举行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
 ·  区人大常委会检查全区法制宣传教
 ·  我区依法对东李一钉子户实施强制
站内搜索:
街道信息: 李村 虎山 浮山 永清 振华 永安 兴华 兴城 楼山 湘潭 九水


标题:行政许可
执法主体:青岛市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执法依据:

一、成立宗教团体审核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五条 成立宗教团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该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设立筹备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登记。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2、《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区域性宗教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核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四、 拆迁宗教团体护着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审核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部门:李沧区委统战部

 
 
首页 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 公文法规 互动服务 办事服务 便民服务 青岛市情 采购招标
 
 
版权所有:李沧信息管理中心 备案号:鲁ICP备05049791号 备案号:37020020071655 主编信箱teacher@licang.net
热线:0532—87636690 地址:308国道615号1号楼121室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青岛天之翼软件 TZYCMS 内容管理系统http://www.tianzhiyi.com.cn 授权用户:http://www.lican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