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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核发二孩生育证
执法主体:浮山路街道办事处
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5.《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部门:李沧区浮山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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