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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青岛市李沧区农业办公室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5.《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6.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7.《青岛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1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17.《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四条

18.《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19.《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五条

20.《青岛市野生鸟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21.《青岛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22.《青岛市林地防火条例》第六条

2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六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25.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26.《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

27.《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

30.《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32.《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3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34.《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

35.《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条

36.《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三条

37.《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第四条

3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40.《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41.《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4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4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45.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46.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47.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48.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49.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

50.《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51.《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2.《青岛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五条

53.《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54.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55.《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四条

56.《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7.《青岛市农业植物检疫暂行办法》第二条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6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6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6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6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6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66.《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部门:李沧区农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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