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对特扶对象提高扶助标准的实施方案 |
| 主 题 词: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 方案 |
制发机关: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 文件字号:李沧计生字〔2008〕32号 |
制发时间:2008-05-20 |
| 发布时间:2008-05-29 |
部 门:李沧区人口和计生局 |
|
为更好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对特扶对象提高扶助标准,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户籍在李沧区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区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提高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特扶对象的扶助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提高50元。 四、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如下: ㈠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独生子女死亡的,申请人需提供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独生子女残疾的,申请人需提供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㈡社区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社区居委会依据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社区居委会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上报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㈢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进行资格初审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街道、社区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同时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街道需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㈣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和确认 区市人口计生局联合公安、残联等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对独生子女残疾的,需由当地残联核实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名册,印发至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建立特别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区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同时报市人口计生委。 ㈤资金发放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 ㈥复核制度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复核制度。每年对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复核,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伤病残的子女康复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五、工作要求 ㈠做好各项已有制度的衔接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落实现行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紧密结合起来,与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起来,充分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帮助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㈣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生育关怀”活动及其他社会救助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