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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李沧区社会团体2007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社会团体 年度检查 通知 制发机关:李沧区民政局
文件字号:李沧民字﹝2008﹞5号 制发时间:2008-03-15
发布时间:2008-03-17 部  门:李沧区民政局
区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民政局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社会团体的活动,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区民政局决定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条例》为依据,坚持周密组织、严格审查、实事求是、公正合法的原则,对社会团体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强化自律管理机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二、年检范围
凡在2007年6月30日前,经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2007年年度检查。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是否服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能否积极开展活动,不断拓展业务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有无违背章程、超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本年度开展重大活动以及涉外活动情况。
      (三)换届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四)组织机构设置和登记事项变动情况。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按规定履行手续。
      (五)财务管理情况。是否实行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收入支出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有无违纪行为。
      (六)领导干部兼职和党建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是否经过批准,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党建工作。
        四、年检时间、方法和步骤
       根据《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年检时间为2008年3月20日至5月21日。社会团体须于3月20日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初审,5月21日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年检工作分三步进行,即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核查。
       (一)社会团体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接受社会审计部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的财务审计,并在财务审计报告上注明是否落实了该制度。
       (二)社会团体须从青岛民间组织网(网址:http://mjzz.qdmz.cn/)上下载并填写新版《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具体内容应对照新版《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写说明填写。
      (三)社会团体将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四)社会团体应将下列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一份)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如证书已到期,应将正、副本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更换)③财务审计报告④年度工作总结⑤有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应带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副本复印件⑥上一届换届的证明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年检结论,根据年检情况在其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整改报告。
       (六)通报年度检查情况。年检工作结束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年检的标准
      (一)年检优秀的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按要求对分支(代表)机构进行登记;
      3、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
      4、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符合规定;
      5、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6、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独立的财务帐号,经费收支合理,财务审计合格;
      7、有规范的章程,坚持标准和条件发展会员,会员数量不少于《条例》规定的要求;
      8、有2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场所;
      9、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10、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年末资金余额不少于10万元;
     11、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12、依照《章程》积极开展活动,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无违法违纪行为;全年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不少于5项; 
     13、有本协会的出版物并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14、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社团举行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重大学术交流、涉外活动、接受捐赠等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二)年检合格的标准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独立的财务帐户,已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4、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5、依照《章程》积极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认真按照民主程序办事,能够正确行使职权;
       7、及时办理社团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办事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8、年中有收入,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年末资金余额不少于3千元;
       9、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接受年检。
      (三)年检不合格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社团:
       1、有违法违纪现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2、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3、法定代表人空缺1年以上;
       4、未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5、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 
       6、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
       7、无固定办公场所;
       8、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未达到年检要求。
       9、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六、年检工作的要求
      (一)社会团体要提高参加年检的自觉性。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按时间报送年检材料。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为提高电子政务建设和工作效率,各社团可从网上下载并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下载的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要求双面打印),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另行发放《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二)全区各类社会团体必须使用新版《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并对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写说明,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新版《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写说明已在“青岛民间组织网”发布。
     (三)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社会团体,应在年检前抓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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