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殡葬改革步伐,规范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管理工作,促进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我《殡葬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规定》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我实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村、居违反国家规定,乱建坟墓,坟头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墓碑越来越高;非法占用山林,耕地乱埋滥葬骨灰额问题日益突出;上坟祭奠引发山林火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违规向城镇居民销售墓穴、骨灰寄存格位;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加强和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级职能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重要工作。城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努力创造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文明城市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节约丧葬用地等优良作风,革除丧事大操大办、棺椁二次下葬等陈规陋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管理,建立、完善配套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体系。
二、 职责、原则和措施
(一)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基层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村(居)级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村(居)级骨灰堂是对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存放服务的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不得对外销售或变相销售经营。
(二)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规划、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好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土地、规划、建设、绿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规划建设,应坚持“政府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遵循区分不同区域、区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美化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由各区、市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当地土的资源、规划、林业、公安、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经费可采取当地政府、村(居)个人三结合的办法筹集条件好的单位可一次性投入。
(四) 新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 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镇(街)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2、 经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
3、 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可行性报告;
4、 其他相关材料。
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批准文件。对尚未办理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审批手续的,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各村(居)应对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治,按上述程序补办手续。
(五)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选址、建设要进行科学论证,原则上能在原墓地就地改建的要就地改建,不合适改建的,由镇、村提出申请,经当地规划、土地资源等部门的同意,由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另辟墓地统一规划建设。自新建墓地正式启用之日起,原有墓地不再开展新的骨灰安葬服务。在山林或山林边缘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应按照山林防火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建设配套的防火隔离带或防火墙。
(六) 公益性公墓要按照节约土地的要求,采取一村(居)一处或相邻几个村(居)联办的方式。其建设面积按平原地区2亩——3亩/千人,山区3亩——5亩/千人以内的标准控制。控制面积按10年一个规划周期,平原地区按每万人增加2——3亩、山区按每万人增加3——4亩控制。
(七) 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必须严格按照单穴不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2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建造,墓碑最高不得超出地面1米。在铁路、公路、旅游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设立的公益性公墓,必须以卧碑形式墓穴为主。要注重墓区环境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园林化。
(八) 骨灰堂的建设要坚持节俭的方针,采取一村(居)一处或相邻几个村(居)联办的方式。建筑要简洁大方和少占土地,建设规模应按照村(居)人口数量,一般控制在200——500平方米在左右。骨灰存放架要用防火材料,高度一般不超过2.5米,以方便丧属存取。骨灰堂的消防设施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九) 区、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指导管理,坚持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其他日常管理制度。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十) 区、市民政部门应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年检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年检内容。公益性公墓年检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对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区、市民政部门应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十一)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各殡葬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和丧葬习俗改革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厚养薄葬和丧事从简,大力倡导推广骨灰深埋、植树葬、骨灰撒海等健康文明和节约土地的丧葬方式,严禁利用公益性公墓进行违法经营性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严禁在公墓和骨灰堂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十二) 市区范围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规定》要求,禁止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城郊、农村地区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要按照山林防火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做好祭奠场所的防火的工作。
民政、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将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