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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检验人防工程建设成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凡是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一)土建工程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战时和平时使用要求。 (二)工程内部设备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并经调试运转合格。 (三)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立卷。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 人防工程质量按照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施工设计图和装备技术说明书。 (二)国家颁发的《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验文件。 (三)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一)工程竣工文件 1.工程建设总结; 2.工程竣工图; 3.工程平面位置及坐标;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工程设计技术交底会议记录; 6.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有关协议; 7.工程材料、构件、钢筋焊接、水质等试验、分析报告及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合格证; 8.隐蔽工程检验证明; 9.工程施工日志; 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1.工程投资来源及使用情况; 12.其它有关资料。 (二)工程建筑和装修 1.工程外形尺寸; 2.建筑装修质量; 3.防火措施; 4.防火单元、防爆单元、防护单元的划分。 (三)工程结构 1.结构位置及尺寸; 2.结构强度和质量; 3.结构防水措施。 (四)工程、通信和防化设备设施 1.防护设备; 2.暖通、给排水、电气系统及设备; 3.通信设施; 4.防化设施和性能; 5.电站和水库。 (五)工程竣工统计和财务决算 1.工程量统计; 2.主要材料、设备统计; 3.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增减预算; 4.工程竣工经费决算。 第七条 编制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编制竣工报告。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立项情况; 2.设计施工情况; 3.投资来源及使用管理情况; 4.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5.档案整理情况; 6.平时使用的准备情况; 7.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8.工程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分为自检、初检和验收三个阶段。 (一)自检阶段。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在每一单项工程竣工时,以至整个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都要按照设计和施工要求及时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建设单位进行初验。 (二)初验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接到施工单位申请验收的报告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工程主管部门验收。 (三)验收阶段。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权限 (一)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指挥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六个月内,报国家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 (二)中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 (三)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初验后,报市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 (四)零星人防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批准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条 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权限,各级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人防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负责人防工程的验收组织工作。人防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下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人员不应超过20人。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任务 (一)初验任务 1.听取工程建设汇报; 2.审查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3.审查竣工文件、图纸和资料等工程技术档案; 4.对工程质量全面验收,提出评定意见; 5.对工程遗留问题和验收中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意见; 6.编报初验报告。 (二)验收任务 1.听取工程建设和初验汇报,审查竣工文件、图纸和资料等工程技术档案。 2.现地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3.检查各种设备设施试运转情况,做出质量鉴定。 4.审查工程竣工经费决算。 5.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6.对执行建设程序、可行性研究结论、设计水平、施工质量和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评价。 (三)编制工程验收文件 正式验收工作结束前,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编制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表),报同级人防办公室审批。经过批准的验收鉴定书,是工程交付使用单位和正式使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文件、图纸、资料等工程技术档案,经验收后,应及时归档和上报。归档和管理按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后的工程遗留问题,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工程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限期完成,处理情况由建设单位报上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经费,在验收项目工程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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