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科技创新的奖励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李沧区的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奖励意见。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在李沧区行政区域内具备法人资格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以及具有李沧区常驻户口的个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符合区委、区政府科技创新要求,增加地方就业,促进区级财政收入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 奖励经费来源于区科技三项经费。
第四条 区科技创新奖励类别:
1、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奖励;
2、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
3、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的奖励;
4、对获得国家级、市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奖励;
5、对已受理、授权专利奖励;
6、对新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7、对实施“金桥计划”,取得突出成绩的奖励。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管理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对受理的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考察评审,做出结论,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申请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奖励;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要求;
2、科技含量高,所采用的技术属于省内先进水平以上且比较成熟,容易形成规模生产或易于推广应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3、项目已经转化实施,且附加值高,经济效益显著,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市场销售呈上升趋势。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项目应已投入批量生产,并形成两年以上的税收(两年税收总额不低于50万元),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属于《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中所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
2、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3、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的专利技术。
第八条 申请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申请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书;
2、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4、引进科技成果的有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5、专利证书;
6、科技成果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该项目纳税证明及有关财务情况报表;
7、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申请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或重点新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获得国家级、市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书;
2、企业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书。
第十二条 申请已受理、授权专利的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书;
2、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申请新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
第十四条 申请实施“金桥计划”,取得突出成绩的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书;
2、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或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联盟、孵化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孵化器毕业项目转化为生产能力的纳税证明及有关财务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1、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奖励数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奖单位应以不低于60%的奖励金额对项目完成者进行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主要贡献人员;
2、企业新产品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而获得科技经费扶持,经费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1:1的比例进行奖励,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列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匹配奖励;
3、企业新产品得到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等认定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推广计划的,每项奖励3万元;通过市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项奖励5000元;
4、申请发明专利已经受理的,对专利权人每件奖励3000元,授权后实施转化的,每件再奖励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件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受理后每件奖励1000元;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3000元;
5、申请国外专利已被受理的,每件奖励5万元;经PTC申请的,进入指定国家审查的,奖励3万元;授权后,再奖励3万元;
6、通过国家、省市、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8、新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9、实施“金桥计划”,对落户本区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产学研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或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联盟、孵化器项目奖励10万元;孵化器毕业项目在本区转化为生产能力的奖励3万元;企业与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的项目,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合作协议的,优先立项支持;
10、对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订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主持、参与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11、2006年起在我区新成立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50%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