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一、 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展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营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应当前普及面日益扩大、内容日益丰富和层次日益提高的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要求,从广度和深度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形成以试点促进推广普及,以示范促进深化的工作格局;以点带面,提高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增强经济和科技竞争力,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和协调发展。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单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鼓励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政策,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设,将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经济工作有机结合,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本单位工作重要指标。
(三)增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引导和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的提高,加快专利技术实施,有效促进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化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大力实施专利战略和名牌战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四)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试点示范单位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能代表全区不同产业、不同体制特点的中小型企业。
(二)能代表全区不同类别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三)申报单位的领导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有较大的资金投入。
(四)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年专利申请有较高的增长量。
(五)试点示范单位应是区科技局考核优秀(或市知识产权试点考核合格)的单位。
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程序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采取自愿申报原则。
2、申报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报试点工作初步方案,由区科技局组织评审认定。
(二)审批程序
区科技局根据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基本条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凡符合试点条件的,由科技局批准并发文公布,颁发“李沧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证书和牌匾,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确认后拨5万元,验收合格后再拨5万元)。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一)试点示范工作的期限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可申请新一轮试点。
(二)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
1、试点示范单位要成立以单位领导为组长的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其名单报区科技局备案。
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要根据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其方案报科技局备案。
(三)试点示范工作的考核验收
1、试点示范单位每年要进行试点示范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局负责试点示范信息收集,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经验交流,协助解决试点示范单位存在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2、区科技局每年要对试点示范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
附件1:李沧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标准
附件2:李沧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考核指标
附件1
李沧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标准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要符合《李沧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中的试点示范单位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二、企业拥有与本单位主产品相关有效专利10件以上,年专利(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软件企业版权登记)申请量增幅不低于15%。
三、主要商标已注册。
四、专利技术实施率50%以上。
五、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未有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六、中层以上领导和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率40%以上。
附件2
李沧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考核指标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应制定内部考核指标。
二、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
三、专利申请量有较大增长。试点单位年专利(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软件企业版权登记)申请量增幅不低于15%。
四、专利技术实施率较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比重达70%以上。
五、专利信息的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
六、根据单位的发展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并进行实施。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地方的政策落实专利奖酬制度。
八、知识产权培训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