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李沧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李沧区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李沧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利益,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区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街道办事处科学技术协会(简称街道科协)、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企业科协)组成,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科学道德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
第五条 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全区事务的政治协商、决策论证、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和科研开发,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国际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区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科技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宣传普及刊物、挂图等资料。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全区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会议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区性学会、街道和企业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全区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区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决定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四、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五、根据需要聘请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由驻会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区性学会
第二十三条 全区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成或以促进科学精神普及和发展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全区性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指导。
第二十四条 加入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团体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活动经费能够自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加入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件的全区性学会,向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全区性学会接受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全区性学会申请退出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全区性学会委员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全区性学会在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全区性学会凡严重违反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街道科协
第三十条 街道科协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接受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街道科协由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区级学会、社区居委会科普组织、驻管区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组成。
第三十二条 街道科协执行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街道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街道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街道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街道协会章程,选举街道科协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六章 企业科协
第三十四条 企业科协是区级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下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接受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企业科协执行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企业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科协章程,选举企业科协委员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级学会、街道和企业科协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街道和企业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条 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协会、街道和企业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成为“有能力、尽义务、作奉献”的工作队伍,为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增动力,聚合力,添活力。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助;
四、会费;
五、兴办社会公益性事业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街道和企业科协建立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经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其学会、街道和企业科协的经费、资产及财政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市李沧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青岛市李沧区科协。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章程制定《青岛市李沧区自然科学专门学会组织通则》,各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青岛市李沧区自然科学专门学会组织通则》制定学会章程。
第四十七条 街道和企业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章程。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