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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主  题  词:分包 招标 投标 办法 制发机关:青岛市政府
文件字号: 制发时间:2007-05-01
发布时间:2007-05-01 部  门:李沧区建管局

青岛市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或者材料设备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完成的活动。

建设工程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外均由建设单位整体发包。

专业分包项目按照《国家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分包名称和内容确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材料设备采购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选择附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发包是指,在选择施工总承包企业后建设单位对未列入总包范围的其它专业工程发包的活动。

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是指,总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发包的活动。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包企业自行完成。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的分包和10层及以上高层住宅、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建筑的主体劳务作业发包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未确定且同种项目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招标人在发布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同时,将工程总投资金额所对应的需进行招标项目或将要进行招标的专业分包项目报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附表一),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

特级企业的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可以不进有形建筑市场,选定分包企业后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其它级别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当按市劳务分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选定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

第十条 建设工程分包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建设工程分包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专业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一条 在办理施工总承包发包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统一交纳劳保费。总承包企业负责招标发包的项目,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办理发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主要采用综合评标和报价评比的定标办法。

第十四条 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编制预算控制价,超出预算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无效。预算控制价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总承包企业在对专业分包招标时可由本单位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总包招标预算控制价列出分包项目控制价并加盖专业人员印章。预算控制价在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投标单位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应当不予投标同时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或招标单位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日内组织投标人踏勘施工现场,不参加踏勘的投标单位因此引起的理解错误将由投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方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后组织对招标项目的招标答疑,并于开标七日前将答疑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内容合理划分标段,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或者3000万元以下的同种专业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严禁对分包内容肢解发包。

第十九条 材料设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三章 资格预审

第二十条 采用本办法评标的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或邀请招标公示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分包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或材料供应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禁止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第二十二条《山东省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分包或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分包招标,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个以上时,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应根据总分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九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个及以下时,应当全部参加投标。评分办法详见附表。

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分包、工程类别为二类及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分包、1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分包,采用合格制打分,符合招标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潜在投标人仍不足三个的可以采用直接发包形式选择专业分包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报名材料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项目经理所属单位必须为主投标人单位。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准,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充分证明本办法评分标准所要求事项,原则上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国家、省(含副省级城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或下发的正式获奖文件;

(五)获奖项目获奖证书发证部门或下发获奖项目正式文件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

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将被拒绝参加投标。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其他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提供关于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除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外,还应提供国家建设部或中国建筑业协会出具的该优秀项目经理等同于省级优秀项目经理的证明文件,项目经理考评方能计分。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中的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材料、设备采购以合同交付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第二十九条 具体资格预审评分办法执行本办法附表之规定。

第四章 开 标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逾期不参加开标的将按照废标处理,无故不参加开标会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时项目经理应当与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的项目经理一致。不一致的作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及资格预审评定分数不得低于原报名项目经理,否则取消该投标人投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章 评 标

第三十三条《山东省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分包或100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标办法附后。

其它分包均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第三十四条 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或有关监督部门、公证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的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对于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合格。

3、投标报价评审:

3.1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它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过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将剩下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3.2随机抽取报价下限:有关监督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在投标单位唱投标报价前公开从评标基准价的93%、94%和95%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报价下限。

3.3投标单位排序:投标报价高于随机抽取的报价下限的为有效报价。在此有效报价范围内,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序。

4、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中标。当两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排序并列第一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做为中标单位。

当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时,排名第二的投标人递补。

第三十五条 使用综合评标的,按照投标文件初审、唱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设控制价的,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时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专家应当对所评出的每一项得分负责,评标专家的评分实行超出合理范围问责制,以每家投标企业各评委评出的得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后的平均值为基数,超出基数±20%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其理由。

第三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书中商务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定。投标单位投标书中技术部分得分及项目经理答辩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各自打分。技术标书及项目经理答辩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去掉最高分和去掉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十条 评分标准中的同类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同类项目应只界定工程类别、建筑面积(项目造价)、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和产品型号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工程类别应不低于招标工程类别等级,单体建筑面积(项目造价)不得超过招标内容或者少于招标内容的50%,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材料设备的同类界定应当按照合同造价与材料设备型号及相关主要条件确定,并不得超过招标内容或者少于招标内容的50%。

第六章 定 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条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劳务作业或材料设备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三)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四)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内容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肢解工程发包行为:

(一)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进场招标的;

(二)对联系比较紧密又相互关联的整体项目进行标段划分实施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肢解工程行为。

第四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转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派驻人员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三)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班子成员所在单位与中标人名称不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四十六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发现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专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或者材料设备采购,应当告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办理施工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对仍不履行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的企业,监理单位应将该情况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履行该项职责的监理单位,将按照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办法有关条款予以扣分。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挂靠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分包人或者被挂靠人的责任,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建设工程分包项目备案表

2. 一类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分包资格预审评分办法

3. 一类建设工程专业分包评标评分办法

4. 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分包评标评分办法

5.含设计装饰装修工程评标评分办法

6. 100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评标评分办法

7.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招投标 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4月19日印发


附表1

建设工程分包项目备案表

工程

名称

工程地址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

工程总造 价

工程类别

总建筑面 积

结构类型

工程

内容

总包

内容

工程

造价

计划招标时间

分包

项目

工程

造价

计划招标时间

分包

项目

工程

造价

计划招标时间

分包

项目

工程

造价

计划招标时间

分包

项目

工程

造价

计划招标时间

分包

项目

工程

造价

计划招标时间

招标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2

一类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分包资格预审评分办法

项 目

分数

评 分 办 法

建筑市场主体考核

企业

考核

10

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加减分。

项目经理

5

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加减分。

质量

方面

5

该项目经理上三年度完成的工程,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良工程奖的每100平方米(10万元)加0.03分;获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良工程奖的每100平方米(10万元)加0.02分,其它达到合同目标的工程每100平方米(10万元)加0.01分。以单项合同工程为准,不足100平方米(10万元)的不计分。同一工程获多个奖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记分,最高计至5分。以上项目必须提供获奖项目获奖证书发证部门出具的证书或正式文件,其他任何证明材料不予计分。(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记分,市政工程以工程造价记分,其它工程不考评此项内容)

标准化示范工地

5

该项目经理上三年度施工的工程,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工地的每100平方米加0.03分;获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工地的每100平方米加0.02分。以单项合同工程为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分。同一工程获多个奖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记分,最高计至5分。以上项目必须提供获奖项目获奖证书发证部门出具的证书或正式文件,其他任何证明材料不予计分。(房屋建筑工程之外其它工程不考评此项内容)

综合
考评

2

该项目经理上两年度获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加1分;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加2分。同时获多个奖项的,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

类似工程

14

上三年度完成的同类工程项目7座且达到合同目标得14分,少一座扣2分。

国际管理

体系认证

3

企业通过ISO9001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不得分。企业通过ISO14000系列国际环保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不得分。企业通过OHSMS18000系列国际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不得分。

企业市场

行为

2

受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性处罚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以外的企业,必须提供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资料。

企业信誉

4

招标人依据对报名投标单位的信任程度打1-4分。

合计

50

附表3

一类建设工程专业分包评标评分办法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办法

85

60

投标总报 价

40

当A=-5%时,得分为40分,当A<-5%时,A值较-5%每降低0.5%,扣1分。当A>-5%时,A值较-5%每增高0.5%,扣1.5分。增高或降低比例不足0.5%时不计扣分(A值计算见备注)。

措施项目报价

10

3%<B≤7%时,得4分;0<B≤3%时,得6分;-5%<B≤0时,得10分; -15%<B≤-5%时,得6分;B>7%和B≤-15%时,得0分。(B值计算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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