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李沧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2李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目的和依据
1.5适用范围
1.6事件等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
3 预测、预警
3.1预测
3.2预警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处理
4.3基本响应程序
4.4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5.5公众心理
6 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2信息共享和处理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 保障措施
7.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2通信保障
7.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应急队伍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治安保障
7.8物资保障
7.9资金保障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1技术研发保障
7.12法制保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8.2培训
8.3演习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9.2预案管理
9.3监督检查与奖惩
9.4李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9.5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9.6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李沧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李沧区位于青岛市区北部,东部为崂山余脉,山地较多,西临胶州湾,辖区海岸线长13公里,重庆路、308国道、青银高速路贯穿其中,是进出青岛的咽喉之地。李沧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为青岛市重工业基地,中部商贸发达,经济、社会活动集中,东部还待开发建设。辖区内流动人口多,管理难度大,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因素。
1.1.2当前,李沧区正处在全力缩小市区南北差距的重要发展阶段,制定李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党委和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城市化水平,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步伐,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李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李沧是一个存在突发公共事件不利因素的城区,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3分类31种(见下表)。
李沧区主要突发共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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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类 |
分 类 |
种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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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灾
害 |
水旱灾害 |
洪涝、干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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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 |
地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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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 |
泥石流、滑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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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 |
台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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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雾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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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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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雷电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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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 |
森林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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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灾
难 |
安全事故 |
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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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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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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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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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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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桥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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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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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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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排水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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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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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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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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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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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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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 |
重大传染病疫情 |
鼠疫、炭疽、霍乱、SARS、流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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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植物疫情 |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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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 |
群体食物中毒、职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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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事件 |
重大群体性事件 |
高校群体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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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群众性上访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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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滋事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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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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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 |
重大恐怖事件和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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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突发事件 |
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
1.2.2李沧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由于李沧是城乡结合部,具有较为特殊的地位,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经济要素高度积聚,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为主,可发灾害因素多、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显著特点。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李沧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重大群体上访事件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等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李沧发生危害大的灾害事故。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连发性强,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难度大。李沧有许多的省、市驻区企事业单位、驻青部队、境外企业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难度。
1.2.3台风、浓雾、冰雪、强降雨和雷电等气象灾害仍将是我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灾害、地质灾害、地震、较大地下空间、高层建筑等特殊场所综合事故、城市工业化灾害与重大危险源、传染病疫情等将是主要潜在灾害。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3.2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依法规范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相关政策,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符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履行政府应急处置职能。
预防为主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尽早发现和处理,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属地管理原则。除市有明文规定的外,由政府统一指挥协调辖区的企事业单位、部队、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区街两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区、街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资源整合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清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原则。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4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城市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李沧区应由李沧区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李沧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李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2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按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见附件1),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区武装部负责人为成员。
区政府分管区长作为协调人,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委员会的职责是:
● 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 审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整合全区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有关的各领导小组、指挥部,建立健全各类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补充其职能、强化其作用、规范其名称、完善其机制;
●受区长委托进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驻青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李沧区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市支援;
●根据有关情况建议市政府依法报有关方面宣布部分或全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分析总结年度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3当事件超出李沧区控制范围时,提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委、市政府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或授权李沧区委书记、区长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4李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协助应急委员会领导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收集分析各地区和各街道办事处、各专业指挥部、相关部门报送的李沧地区社会安全相关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警情;
●定期组织修订李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1.5李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聘请专家顾问组成区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
其主要职责是:
●为李沧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
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 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2.1.6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
2.2.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2.2.3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李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与区武装部、驻区部队的沟通与协调。按要求区武装部、驻区部队在李沧区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2.4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管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等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区武装部、驻区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附件3)
3 预测、预警
3.1预测
3.1.1建立信息检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3.1.2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所属地区、部门、系统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
3.1.3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相关专项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并及时上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至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及各相关部门。
3.2预警
3.2.1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2.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分预案或专项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3.2.3区报警服务中心(注:根据李沧区报警服务中心的设置名称定名)应逐步整合全区各类紧急报警电话服务号码,承担起全区范围内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案(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李沧区相邻地区发生的、可能影响到我区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我区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其他地区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单位的信息通报工作。
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涉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3.2.4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及各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委员会启动专家顾问组。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井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3.3.2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或专项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3.3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3.3.4一般或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需报请区主要领导批准,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3.5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3.6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3.7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1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由区科技局牵头,制定全区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公用、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实时监控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等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4.2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科技局,建立李沧区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街道办事处、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4.3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科学、快速、准确、有效的,具有信息监控、处理分析、灾害后果预测等功能的技术处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件属地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任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区主要领导报告。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区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分管区领导和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区领导或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相关部门或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个事件由相关部门或办事处全权负责处置。
4.2信息处理
4.2.1各部门上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4.2.2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4.2.3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部门、专项指挥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接报的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上级报告。
4.2.4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请求,由区委、区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及时向市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汇报,由市外办、市外宣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3.2扩大应急
(1)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坐镇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李沧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辖区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李沧区自身控制能力,经请示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或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3.3社会动员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区或部分地区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街道办事处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区政府备案。
4.4应急结束
4.4.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的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4.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区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4.3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4.4.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l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5.1.2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同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现场指挥部应适时成立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处置结束1周内,现场指挥部应将总结报告报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4.2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并在 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5.4.3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5.5公众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邀请有关心理专家,对社会公众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的疏导。
6 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6.1.2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其他区域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
6.1.3各部门上报涉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6.1.4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6.1.5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办事处、部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接报的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上级报告。
6.1.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1.7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李沧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相关部门和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6.2信息共享和处理
6.2.1由区科技局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与市台办、市外办、市外宣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进行发布和报道。
6.3.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市应急委员会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6.3.3全区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区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3.4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7 保障措施
7.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1.1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在应急状态下的指挥信息实时传输以及辅助决策功能,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建设统一标准、全区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7.1.3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7.2通信保障
区计算机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李沧区电子政务网站为核心,形成覆盖全区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安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1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3.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区应急委员会可直接调用。
7.3.3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7.4应急队伍保障
7.4.1专业应急队伍组建
公安、消防、城管、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卫生、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4.2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7.4.3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7.4.4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全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7.5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建管局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7.6医疗卫生保障
7.6.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李沧区急救分中心(120)和红十字会紧急救援分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6.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区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6.3在李沧急救分中心(120)基础上,建设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7.6.4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7治安保障
7.7.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单位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7.3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7.8物资保障
7.8.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7.8.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7.8.3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由区发改局、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卫生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7.8.4区发改局掌握辖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7.9资金保障
7.9.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7.9.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二是经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9.3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9.4鼓励受自然灾害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5区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1依据青岛城市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10.2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栅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须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
7.11技术研发保障
由区科技局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测、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与能力。
7.12法制保障
按照各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8.1.1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1.2开设“李沧区综合减灾信息网站”
在李沧区政府“李沧区政务信息网网站”上,开设“李沧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站”。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参与,宣传党和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报道辖区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等内容。开展面向社区的远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8.2培训
8.2.1公职人员的培训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8.2.2专业人员的培训
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常规培训工作。
8.2.3居民的培训
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居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居民自救、互救和逃生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和培训。
8.3演习
8.3.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2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项演练。
8.3.3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分应急预案:是由各街道办事处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部门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区政府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相关部门: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属各部门,包括主管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9.2预案管理
9.2.1应急预案制定
(1)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应分为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四种。其中: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委、区政府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分应急预案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2)各街道办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分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全区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分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当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9.2.2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开展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依据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9.2.3应急预案公布
总体应急预案经过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后,对外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发布。
9.2.4应急预案修订
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9.3监督检查与奖惩
9.3.1监督检查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进行检查。
9.3.2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工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9.3.3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2)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3)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4)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损害的;
(5)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6)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决定和命令的;
(7)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8)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质的;
(9)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
(10)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4李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分预案目录(见附件4)
9.5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未定)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李沧区各类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分预案及编制责任分工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