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预算部门每年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当年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组织编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预算部门应按照财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财政局各分管业务处室。
二、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要求编报本部门(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分月执行计划表”(简称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财政局各分管业务处室审核,各业务处室审核无误后,送政府采购办,由采购办汇总编制“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预算部门还应将有关部门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文件、设备购置申请文件报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每次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将拟采购的采购项目清单、技术要求及完成时间等详细、明确地提报给财政部门分管业务处室(按照经费领拨关系确定)。
三、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程序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进行,每次政府采购活动开始之前,政府采购资金应预先汇集到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内,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内和财政专户资金),由财政局国库处按政府采购计划或中标(成交)金额,将资金拨付到“采购专户”;属于拼盘资金的(包括上级拨款和单位自筹),采购人应在活动开始前7日内将自筹资金全额划拨到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拨款时,采购办按照有关程序将款项直接拨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各业务处室对预算部门提报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填制《局内政府采购项目处理(流程)表》报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后,将采购项目清单、技术要求、采购文件及领导批示送政府采购办签收。
五、政府采购办对所报材料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审查,无误后,通知预算单位该项目正式进入采购程序,预算单位填制采购办拟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委托协议书》(统一格式),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项目接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并送采购人(预算单位)进行审验,无异议后,报政府采购办审核备案。采购办会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和发布采购公告事宜。采购方式应以招标采购为主,采购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六、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下发中标(成交)通知,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七、政府采购项目完成以后,采购机构应按照《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依据签定的采购合同对采购项目自行验收。验收完毕,填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按合同约定需要付款的,采购人要将中标通知、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办审查。
八、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无误后,填制《政府采购项目集中支付拨款通知单》报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后送国库处审查,国库处将采购款项拨付到供应商指定帐户。属分散支付的款项,由采购人将有关资料报各业务处室,由各业务处室进行审查后,按现行拨款程序将款项拨付给采购人,由采购人再拨付给成交供应商。
九、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节余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采购项目节余资金属财政资金的,不再拨付给采购人(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业务处室批准,可用于安排本部门(单位)其他预算支出,也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留用;属上级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的,根据资金来源渠道予以返还。
十、政府采购项目完成以后,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要及时将招标文件、投标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委托协议、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反馈意见表、政府采购开标记录汇总、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归类整理报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归档。采购办定期将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通报给各业务处室,并在《青岛财经日报》、《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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