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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纪律
2007-02-12 17:32:43  来源 :   浏览:  进入论坛

    为做好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评审委员会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评审会场安静,禁止在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不得向评审现场有关人员交换名片,互相交流沟通。

    二、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应自觉接受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不得与投标(报价)供应商私下接触,或收受其财物或好处。

    三、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四、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要按时到达评审地点,不得无故缺席。

    五、评审过程中关闭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不可预见原因,确实需与外界联系的,应在现场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七、遵守职业道德,坚持评标原则,科学、客观、独立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八、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九、评审专家对某一评审事项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自己的意见,不得以个人意见诱导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

    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利益;   
 
    十一、评审结束,评审专家不得将任何形式的(电子或书面的)的评审材料带出评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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